新中国成立后,年6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是中国历史上规模最大、最彻底的一次土地改革运动。当时,地主的土地、房屋、财产被没收,并进行重新分配。因此,土地房屋所有证便应运而生。
1土地、房产证两证合一潜江市档案馆保存有8册新中国第一代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是由当时潜江县第五区城镇乡所发。其中有一份未发出的完整证书。这份证书为潜江县长陈志男在年3月签发,证书所有人为陈周氏,其长54厘米,宽38.5厘米,为双面印刷表格,从右向左竖排排列,右面是存根部分,由乡保管,左边正面为土地房屋所有证,背面为土地房产转移分析登记表,发给证书所有人。证书正本右边是证书编号,加盖骑缝章,内容填写在黑色方框内,项目有土地房产所有者的名字、土地与房屋坐落的位置、种类、地名、原田地单位数、折市亩数、四至边界、房屋的间数、基地的长宽尺度、附属物、备考等。同时盖有当时潜江县长、潜江县人民政府印章。
从证书内容可知,该证是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27条“保护农民已得土地所有权”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三十条“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的规定发放的,所有权人有耕种、居住、典当、转让、赠与、出租等完全自由,任何人不得侵犯。从中可以窥见新中国成立初的物权改革,将土地和房产同时集中作为一个证颁发的。
2定权发证确认土改胜利成果
从潜江市档案馆保存湖北省政府年2月4日印发的《关于颁发土地证工作中几个问题的通报》中可知,当时土地房产所有证是为“保障地权,发展生产”发放的,必须作为重要档案存档,否则难免散失或更改,发生新的纠纷。为保证颁发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已发证经验,发证工作的步骤为:1.深入宣传动员,建立领导组织;2.填造土地房产所有证草册;3.开小组会或出榜公布交群众校对审查;4.填土地证;5.校对,复审,编号;6.开群众大会,焚毁旧契约,颁发土地证。从这份通报中,可以看出当时发证工作是在充分发动群众基础上,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开展,并实行明确分工。
从馆藏年4月27日湖北省政府令转发《中南区城市郊区颁发土地房产所有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办法及发证工作中应注意几个问题》中发现,当时土地房产所有证是在湖北省土地改革已全部完成的背景下,为依法保障各阶层土地房产所有权以及取得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以稳定生产情绪,提高生产积极性而发放的。强调定权发证工作,不能视为单纯办理技术工作,进行中必须结合当地群众思想情况,深入进行“保障地权、使用权、发展生产”的政策教育和阶级教育,以提高生产积极性;注意消灭黑地;妥善处理遗留和纠纷问题,以加强群众团结;对发证收费意义进行宣传,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发证工作要在政府领导下统一安排,由政府财政科及民政科具体负责领导全盘发证工作。办法对发证与不发证的范围作了明文规定:土地房产证的发放对象为原有土地房屋所有权者,凡经没收、征收与原有国有土地房屋,发给农民和地主使用者,均发给国有土地使用证,但须注明该建筑物与附着物归农民所有。原有土地契约和临时执照一律作废。
3收费标准为每市亩五千元对发证的收费标准也作了明确规定:水田每市亩五千元(系第一套人民币,约折合后来的5角,下同),菜园地、藕田、瓜田等类土地,每市亩收费等同水田。旱地每市亩三千五百元。国有土地使用证不收证费只收工本费每张一千元。凡分给农民使用的国有土地,在国家收回时,应注意照顾农民因失地而发生的生活困难,并尽可能给以就业安置或转业生产。不得有只管收用不顾及农民困难的简单收用观点。可见当时人民政府是相当注重保障农民权益的,一切以人民利益为重。
那个时候人民政府颁发给村民的土地房产证如今虽已失效,但仍然有它的欣赏价值、研究价值、史料价值、收藏价值——它记载了新中国土地房产沿革的历史进程,是人民群众翻身当家作主的见证。
作者单位:潜江市档案局
湖北省档案馆“读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