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白癜风公益医院 https://4001582233.114.qq.com/ndetail_3913.html“故意伤害罪”的常见疑难问题注:本文的内容来源于《刑事重点疑难问题二十八讲:罪名适用与取证指引》,转载请经授权。目录一、故意伤害罪中“黑恶势力”的认定二、恶势力犯罪集团漏罪、漏犯的追诉三、“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认定四、基于他人承诺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定性五、多个行为人无意思联络同时伤害他人的处理六、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七、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的区分八、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分九、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分十、聚众斗殴致人死亡行为的定性十一、虐待过程中又实施暴力殴打行为的定性十二、持刀追砍致使他人溺水死亡行为的定性十三、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情形十四、“碰瓷”行为的定性《刑事重点疑难问题二十八讲》目录(点击查看全书目录)一、故意伤害犯罪中“黑恶势力”的认定案例8-1 严某故意伤害、非法采矿案争议焦点:行为人实施了故意伤害等行为,如何认定其构成“恶势力犯罪”?裁判要点: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本案中,严某所实施的非法采矿行为系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犯罪活动,在实施非法采矿犯罪活动中,因砂石买卖发生纠纷后再安排人员故意实施伤害行为系事出有因,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特征,也不符合认定恶势力犯罪组织的成员要求,同时本案严某与其他同案违法犯罪人员刘某、甘某某等人纠集在一起的时间明显较短,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也没有达到多次的标准,因此,本案不是恶势力犯罪,不应当认定被告人严某是恶势力违法犯罪组织的纠集者。案例8-2 蔡某某聚众斗殴、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案争议焦点:如何认定故意伤害恶势力犯罪集团及其首要分子?裁判要点:恶势力犯罪集团是指符合恶势力全部认定条件,同时又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犯罪组织。首先,恶势力一般为3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纠集者,是指在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违法犯罪分子。成员较为固定且符合恶势力其他认定条件,但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由不同的成员组织、策划、指挥,也可以认定为恶势力,有前述行为的成员均可以认定为纠集者。恶势力的其他成员,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与他人经常纠集在一起是为了共同实施违法犯罪,仍按照纠集者的组织、策划、指挥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违法犯罪分子,包括已有充分证据证明但尚未归案的人员,以及因法定情形不予追究法律责任,或者因参与实施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已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人员。在本案中,蔡某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在短时间内,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新余市区多次实施聚众斗殴、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认定为恶势力团伙犯罪。其次,犯罪集团一般应具备下列基本特征:(1)人数较多(3人以上),重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2)经常纠集一起进行一种或数种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3)有明显的首要分子。有的首要分子是在纠集过程中形成的,有的首要分子在纠集开始时就是组织者和领导者。(4)有预谋地实施犯罪活动。(5)不论作案次数多少,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或其具有的危险性都很严重。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该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本案中,蔡某某等人人员较为固定,无正当职业,随时待命参与违法犯罪活动,故可以认定其形成了以共同实施犯罪为目的的犯罪集团,蔡某某是在该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综合以上两点,可以认定蔡某某属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且属首要分子。二、恶势力犯罪集团漏罪、漏犯的追诉案例8-3 彭某某等21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争议焦点:如何准确追诉故意伤害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漏罪、漏犯?裁判要点: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普通刑事犯罪案件,发现案件涉黑涉恶但未予认定的,应当通过退回补充侦查,明确侦查方向、补充收集证据,并充分运用自行补充侦查,查实黑恶势力组织结构、违法犯罪事实以及造成的社会影响,依法追诉漏罪漏犯。对涉案人数众多且时间跨度大的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如果就案办案,没有坚持深挖彻查,极易导致对恶势力犯罪不能“打早打小”“打准打实”。检察机关审查该类案件时,要强化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意识,对移送审查起诉的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案件加强重点研判,对案件中反映出来违法犯罪事实、涉案人员、社会影响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关联对比,认真梳理查找隐藏的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通过追诉漏罪、漏犯精准打击。审查中如发现有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要注重审查的亲历性,通过全面阅卷、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意见、走访涉案地区群众等方式,查明违法犯罪次数、手段、规模、人身损害结果、经济损失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引起社会秩序混乱程度以及对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影响程度等,对是否系恶势力犯罪作出准确认定。同时,要注重依法惩治犯罪,立足法律规定和犯罪事实,准确把握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之间的界限。本案中,以被告人彭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为逞强立威和争夺当地水果收购生意,欺行霸市、横行乡里,有组织地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当地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未局限于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事实,而是主动作为,通过退回补充侦查与自行补充侦查相结合,认真审查,严把案件质量关,依法追诉12起遗漏的违法犯罪事实和13名遗漏集团成员,并依法认定彭某某等人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对其从重处罚,实现了对恶势力犯罪的精准打击和不枉不纵。三、“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号,年10月27日施行)(一)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要准确把握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标准。参照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工伤标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残疾”是指下列情形之一:被害人身体器官大部缺损、器官明显畸形、身体器官有中等功能障碍、造成严重并发症等。残疾程序可以分为一般残疾(十至七级)、严重残疾(六至三级)、特别严重残疾(二至一级),六级以上视为“严重残疾”。在有关司法解释出台前,可统一参照“工伤标准”确定残疾等级。实践中,并不是只要达到“严重残疾”就判处死刑,还要根据伤害致人“严重残疾”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来决定刑罚。故意伤害致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只有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的,才能考虑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粤高法发〔〕2号,年1月12日施行)一、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包含三个方面内容:(1)伤害的手段特别残忍;(2)伤害的程度是重伤;(3)被伤害人伤愈、医疗终结后遗留有严重残疾不可恢复。在审判实践中,犯罪人的行为及后果必须同时具备上面三方面的条件,才能认定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二、对法条中“特别残忍手段”、“严重残疾”,可根据具体案情具体分析、认定。“特别残忍手段”是指挖眼球、切断手、脚筋或神经、用强酸强碱等化学性物品毁人容貌以及其他暴虐、凶残手段等。“严重残疾”是指被害人肢体、器官中的一项的大部缺损、严重变形,肢体、器官有中等功能障碍、造成严重并发症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伤残等级评定应参照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为“工伤标准”),评定为六级至一级伤残的,为严重残疾,其中一级、二级为特别严重残疾。三、对致人重伤造成残疾的案件,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应参照“工伤标准”的规定,对被害人作出伤残等级评定。四、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应严格把握“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三个方面的条件,准确确定级别管辖。对未作伤残等级评定的,可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评定,也可自行指派或聘请有关部门作出伤残等级评定。五、人民法院在审判中,对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应严格按照三个必备条件准确量刑。对于未作伤残等级评定或对原评定结论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可要求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补充有关评定材料,也可以自行指派或聘请有关部门作出伤残等级评定。六、对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六级至一级伤残的,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七、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须判处死刑的,要根据故意伤害致人“严重残疾”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来决定刑罚。只有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的,才能考虑适用死刑(含缓期二年执行)。案例8-4 李某等故意伤害案争议焦点:故意伤害案中如何认定“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裁判要点:李某的犯罪行为造成李某甲重伤一级,伤残等级为一级伤残,犯罪后果非常严重,但刑法意义上“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应理解为包括手段和结果两个必要条件,在认定故意伤害手段是否属于特别残忍的问题上,不能以出现的伤害后果是否严重来反推伤害的手段是否残忍,从现场视频来看,李某的犯罪手段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特别残忍。四、基于他人承诺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定性案例8-5 郑某、李某故意伤害案争议焦点:在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实施的伤害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裁判要点:我国刑法只明文规定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两种违法性阻却事由,被害人承诺不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违法性阻却事由,故郑某、李某等人在被害人王某某同意的情形下打伤王某某手臂,不影响本案中郑某、李某犯故意伤害罪的认定。五、多个行为人无意思联络同时伤害他人的处理案例8-6 周某某、李某某等故意伤害案争议焦点:多个行为人在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形下,同时实施了伤害行为,不能确定伤害结果由谁造成时如何处理?裁判要点: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本案中,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裴某某没有意思联络而先后伤害同一个人,致被害人脾破裂,但不能辨认被害人的脾破裂为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裴某某之间的何人造成。故按照刑法同时伤害的理论对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裴某某以故意伤害未遂论处,可以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彼此没有主观联系,不成立共犯,即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六、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案例8-7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争议焦点:故意伤害案件中,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后又有其他因素介入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此时如何认定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裁判要点:如果案件证据不能认定系被告人的伤害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即使死亡事实可以认定),对被告人只能在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在部分重大、复杂的案件中,一个危害行为实施后,又有其他因素介入,进而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这个因素可能是自然因素,也可能是他人的行为,还可能是被害人自身的因素。在介入了其他因素而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场合,要判断某种结果是否由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大小、介入因素异常性大小、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等。七、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的区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号,年10月27日施行)(一)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要注意严格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人民法院报》年4月14日)(一)注意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案件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侵犯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社会危害大,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7条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犯罪作为严惩的重点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实践中的故意杀人、伤害案件复杂多样,处理时要注意分别案件的不同性质,做到区别对待。实践中,故意杀人、伤害案件从性质上通常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案件,如极端仇视国家和社会,以不特定人为行凶对象的;另一类是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对于前者应当作为严惩的重点,依法判处被告人重刑直至判处死刑。对于后者处理时应注意体现从严的精神,在判处重刑尤其是适用死刑时应特别慎重,除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的被告人外,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对于被害人在起因上存在过错,或者是被告人案发后积极赔偿,真诚悔罪,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应依法从宽处罚,对同时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应考虑在无期徒刑以下裁量刑罚。同时应重视此类案件中的附带民事调解工作,努力化解双方矛盾,实现积极的“案结事了”,增进社会和谐,达成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意见》第23条是对此审判经验的总结。此外,实践中一些致人死亡的犯罪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往往难以区分,在认定时除从作案工具、打击的部位、力度等方面进行判断外,也要注意考虑犯罪的起因等因素。对于民间纠纷引发的案件,如果难以区分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时,一般可考虑定故意伤害罪。案例8-8 李某故意伤害案争议焦点:如何区分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情形?裁判要点:李某认识到其实施的是会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应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导致被害人死亡,但因疏忽大意而未预见,从而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出现,故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首先,从意识要素分析。在认定被告人这一认识要素时应当结合具体案情予以分析。作案所用药物由孙某某提供,而李某作案前未接触过此类药物,仅听孙某某说是“管睡觉的”。根据现有在案证据,难以认定李某对注射药物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次,从意志要素分析。李某系受人指使协助作案,其对可能发生的伤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属间接故意。但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明显持反对的态度,属于应当预见而未预见情形,因此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仅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仅能作为加重结果情节予以评价,不能作为李某实施行为时希望或者放任的结果内容。八、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分案例8-9 杨某过失致人死亡案争议焦点:如何区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罪?裁判要点:故意伤害罪(致死)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以成立故意伤害罪为前提,因此,行为人虽然对被害人死亡的加重结果系过失,但对造成被害人身体伤害系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伤害被害人身体健康,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而过失致人死亡罪,行为人既无伤害的故意,更无杀人的故意,行为人对危害后果持否定的态度,既不希望发生被害人身体受伤的危害后果,更不希望发生被害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因此,本案中判断被告人杨某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还是伤害的故意(间接故意),关键在于判断行为人是不希望发生危害后果,还是根本不在乎危害后果是否发生,危害后果发生与不发生均不违背其意志。行为人的罪过不像客观行为那样容易证明,由于种种原因,行为人可能不会如实供述其实际想法,仅仅依靠口供进行判断,难保不偏离事实。不过,罪过毕竟不是单纯的思想,其必然支配一定的危害社会行为,并且反映在这一危害行为上,这就为我们认识行为人的主观思想提供了一条途径,即通过对客观事实和外在行为的综合分析推断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九、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分案例8-10 杨某等故意伤害案争议焦点:数个行为人在寻衅滋事的共同故意支配下共同实施了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因此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当如何定性?裁判要点:数个行为人在寻衅滋事的共同故意支配下共同实施了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因此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在能够查明确系其中一人或几人的行为直接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况下,对这些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来论处,是没有任何疑问的。但对其他参与共同殴打的人,是否一律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来论处,则不宜一概而论。理由在于:对各共同参与随意殴打他人的人而言,参与共同殴打行为本身,仅表明他们具有明确的共同寻衅滋事的故意,尚不能充分肯定他们就一定具有共同伤害的故意。对此的判断,必须依据具体案情具体考察、分析。关键是要看各行为人之间在共同殴打过程中所形成的临时共同故意中是否包含伤害的内容以及他们各自的行为与被害人的重伤、死亡是否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如果这两方面条件都满足,就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共犯论处;反之,就只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由此而产生的定罪各异和适用的法定刑幅度差距也是正常的,因为没有特定的共同故意内容,就不可能形成该故意内容的共同犯罪。十、聚众斗殴致人死亡行为的定性案例8-11 张某故意伤害案争议焦点: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情形应当如何定性?裁判要点:聚众斗殴中发生致人死亡结果时,应当在判断死亡结果是不是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所致的基础上,判断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所持的主观心态。行为人只能对有杀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行为承担故意杀人的罪责;行为人仅有伤害故意时,虽致被害人死亡,也只能承担故意伤害(致死)的罪责。据此,死亡结果虽是行为人所致,但不能仅凭结果发生来认定行为人的犯罪故意内容,也即不能说致人死亡就有杀人故意,没有致人死亡的就没有杀人故意。十一、虐待过程中又实施暴力殴打行为的定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法发〔〕4号,年3月2日施行)16.依法准确定罪处罚。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猥亵儿童、非法拘禁、侮辱、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遗弃等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家庭暴力犯罪,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严格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对于同一行为同时触犯多个罪名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17.依法惩处虐待犯罪。采取殴打、冻饿、强迫过度劳动、限制人身自由、恐吓、侮辱、谩骂等手段,对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是实践中较为多发的虐待性质的家庭暴力。根据司法实践,具有虐待持续时间较长、次数较多;虐待手段残忍;虐待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患较严重疾病;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实施较为严重的虐待行为等情形,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情节恶劣”,应当依法以虐待罪定罪处罚。准确区分虐待犯罪致人重伤、死亡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犯罪致人重伤、死亡的界限,要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所实施的暴力手段与方式、是否立即或者直接造成被害人伤亡后果等进行综合判断。对于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侵害被害人健康或者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而是出于追求被害人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长期或者多次实施虐待行为,逐渐造成被害人身体损害,过失导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或者因虐待致使被害人不堪忍受而自残、自杀,导致重伤或者死亡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应当以虐待罪定罪处罚。对于被告人虽然实施家庭暴力呈现出经常性、持续性、反复性的特点,但其主观上具有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故意,持凶器实施暴力,暴力手段残忍,暴力程度较强,直接或者立即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案例8-12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争议焦点:对家庭成员长期实施虐待,虐待过程中又实施暴力殴打直接造成家庭成员重伤、死亡的,应如何定性?裁判要点: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都是侵犯被害人人身权利的犯罪,在行为方面有共同特点,通常会对被害人身体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甚至会出现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后果。对家庭成员长期实施虐待,虐待过程中又实施暴力殴打直接造成家庭成员重伤、死亡的,同时构成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等罪的,应当数罪并罚。十二、持刀追砍致使他人溺水死亡行为的定性案例8-13 赵某等故意伤害案争议焦点:持刀追砍致使他人泅水逃避导致溺水死亡的如何定性?裁判要点:被告人持刀追赶被害人时已具有伤害故意,且已着手实施犯罪,该伤害行为本身具有致人死亡的高度危险,被害人泅水逃避的行为,是一种在当时特定条件下正常的自救行为。被害人溺水身亡在特定条件下具有较高现实可能性,故被告人的持刀追砍行为与被害人溺水死亡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可以对被告人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十三、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3号,年7月25日施行)第十二条第二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认定为刑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所指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一)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二)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5号,年7月19日施行)三、对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1.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以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明知患有艾滋病或者其他严重传染疾病,故意以撕咬、抓挠等方式伤害他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十四、“碰瓷”行为的定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公通字〔〕12号,年9月22日施行)七、为实施“碰瓷”而故意杀害、伤害他人或者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